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协会的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兽药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协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动物保健品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质量监督、科研、教育、宣传、服务等事业、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申请入会,经批准成为单位会员。兽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须依法取得兽药(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集团公司成为协会会员后,该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要入会仍需申请,集团公司会员与其子公司会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对设在国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动物保健品或兽药企业,凡依法取得兽药(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动物保健品或兽药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经本地区社团管理机构批准登记后,可直接在本协会登记备案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其会长(理事长)具有担任常务理事的资格。本协会对地方协会是业务指导关系。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动物保健品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质量监督、科研、教育、宣传、服务等工作,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直接在协会登记备案,成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1.申请单位填写《中国兽药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单位简介;企业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等相关材料;从事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还须提供农业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GSP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单位简介和章程; 3.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4.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 1.申请人填写《中国兽药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并提供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2.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3.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单位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二)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四)在申请入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及时向本协会告知单位或个人信息变更情况。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开支; (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支出; (四)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事业开支; (五)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六)《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每年3月30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或按届(五年一届)一次性交齐本届五年全部会费;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一个月之内缴纳当年度会费;6月30日之后入会的会员,缴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 (三)会员会费统一汇至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指定账户; (四)协会收取会费后,统一开具由民政部印制、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标准缴纳。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被除名时,已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同时缴纳本年度会费。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七条 年度注册须按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或网上等指定的注册方式。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理事是所在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参加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工作代表,代表本单位履行相关职责。当人员发生变动后,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应及时重新推荐常务理事、理事代表人选,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动物保健品(兽药)行业或其他组织联络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的; (七)有损于动物保健品(兽药)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退会者。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0年9月14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