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促进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中国兽药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由协会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的行业规范性技术文件,包括以下三类: (一)与行业相关的技术性行为活动、且尚无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技术规范,以适应兽药行业规范发展的需求。 (二)与兽药生产和质量相关的物料、且尚无国家标准的技术标准,以提升兽药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三)根据行业发展和行业意愿,制定严于现行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引导行业创新发展和科技进步。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国家法定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协会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VDA组成。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VDA XXXX-XXXX。其中T为协会团体标准代号、CVDA为团体代号、XXXX为团体标准顺序号、XXXX为年代号。 第四条 倡导兽药及相关领域的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社会团体与协会共同制定、发布联合团体标准。联合团体标准可采用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也可采用双编号。 双编号示例:T/CVDA /社会团体代号 XXXX-XXXX 中国兽药协会秘书处,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复审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作规则、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团体标准制修定、评价和发布工作;负责团体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督促会员单位团体标准执行工作;探索团体标准认证工作;促进团体标准转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相关工作;促进团体标准与国际标准交流、接轨工作。第六条 协会设立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各项政策、制度及发展规划,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评估和标准审定等工作。专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产生,委员采取会员单位推荐,经协会秘书处筛选,专委会主任委员批准产生。专委会原则每届任期5年,随协会换届大会同时换届,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委员名单进行增补、删减。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聘请临时特邀委员参与项目的评估、审查,其权利和义务与正式委员相同。 专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和较强的影响力; (三)掌握标准化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作风正派,能够高效公正履职,并兼顾各方利益。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定 第八条 团体标准和联合团体标准制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修改等,应符合《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协会会员、兽药及相关行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建议),填写《中国兽药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录1),提交协会秘书处,并随附以下材料: (一)标准制定目的、意义或必要性,重点说明该标准所属产业、技术和标准化工作现状; (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适用范围说明; (三)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立项建议后应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要求的,将初审意见及立项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专委会评估,审查通过的予以立项。审查未通过的,应向项目申请方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专委会评估通过立项的,协会秘书处协调组织成立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申请立项单位、2家以上(含2家)与立项单位有相同诉求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立项单位任工作组组长,并承担起草团体标准草案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处理,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见附录2),提交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承办具体事务性工作,专委会负责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形式,必要时,可采取函审形式。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草案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编号,协会会长批准,以协会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原则上每5年复审一次,对其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计划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鼓励团体标准在成熟时转化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参考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在立项时规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标识为“中国兽药协会”,英文标识为“CVDA”,协会有关部门和协会会员单位通过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推广等活动,在取得协会书面授权后可使用此标识。 第二十一条 联合团体标准版权属于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联合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推广等活动,应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并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活动经费包括管理费用、办公费用和起草费用三部分,管理费用和办公费用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开支,原则上从会费中列支。起草费用由申请立项单位与工作组协商预算,实报实销,不入协会账户。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用主要用途: (一)团体标准各类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向会员单位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审查费用,出版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四)标准宣贯、培训等费用; (五)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办公费用主要用途: (一)协会秘书处工作运行经费及购置办公用品、耗材等日常费用; (二)奖励和表彰团体标准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费用; (三)国内、国际标准调研、考察、交流等费用; (四)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费用、办公费用的每项支出由协会秘书处团体标准日常事务工作责任人提出,按照协会报销制度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