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出口和使用审批 项目编码:17023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出口和使用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出口和使用审批项目。 本指南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4号公布)。 4.2 国务院令第412号。 4.3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6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部分修订)。 5 受理机关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6 决定机关 农业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使用审批仅针对中国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藏的属于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菌(毒、虫)种。 8.2 申请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的,应属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8.3 申请进出口菌(毒、虫)种时需以附件方式提供菌菌(毒、虫)种的详细背景及鉴定报告,且中国兽医微生物菌种中心需保藏2支备份。 8.4 申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还需提交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5 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用菌(毒)种的,还需提供《兽药GMP证书》或《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复印件)。 9 禁止性要求 无。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出口和使用审批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10.2 申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还需提交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3 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用菌(毒)种的,还需提供《兽药GMP证书》或《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复印件)。 10.4 申请进出口菌(毒、虫)种时需以附件方式提供菌菌(毒、虫)种的详细背景及鉴定报告。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药)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6 591918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出口和使用审批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2.2 农业部兽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12.3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12.4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14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核发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出口和使用审批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审批专用章的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给行政相对人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8.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药)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659191812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部官方网站-在线办事-网上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http://www.moa.gov.cn/fwllm/zxbs/xzxk/bszl/syj/sywswjdczrd/201103/t20110304_1837287.htm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