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有相应的冷藏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按各制品的要求条件严加管理,每天检查、记录贮存温度。
2.各种不同的制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对已到失效期的制品应及时清除销毁。
3.运送生物制品应采用最快的运输方法尽量缩短运输时间。
4.凡要求2~8℃贮存的灭活疫苗、诊断液及血清等,宜在同样温度下运送,严冬季节须采取防冻措施。炎夏季节应采用降温设备。
5.凡须低温贮存的活疫苗,应按照制品要求的温度进行贮藏和运输,包装符合要求。
6.凡包装不合格、批号不清、不符合运输要求的生物制品不能使用。
7.使用生物制品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和标签上的各项规定,不得任意改变,并应进行详细登记,注明其名称、批号、使用方法和剂量等。
8.接种活菌苗前1周和接种后10天,不得饲喂或注射任何抗菌类药物。
9.各种活疫苗应按各制品规定的稀释液稀释后使用。活疫苗作饮水免疫时,不得使用含消毒剂的水;忌用对微生物活性有危害的容器作饮水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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