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05年修订以来,对我国资本市场规模和容量迅速扩大发挥了重要引导、支持和保障作用。但由于其突出了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实质审核,因此也就难以适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改革要求,也不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肇庆大华农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瑞爱建议,要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立法思路,对证券法予以全方位、大幅度调整。 证券市场中交易证券品种极其丰富,但证券法起草之初出于金融安全考虑,采用了“窄口径”的立法模式,使得后来的诸如期权、期指等创新品种迟迟领不到“准生证”。另外,由主管机关“认定”证券创新品种的做法,也压制了交易所和券商的市场创新空间。为拓宽证券品种、活跃证券市场,陈瑞爱建议将证券法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鉴于证券法没有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常见证券不法行为明确列入,陈瑞爱建议将证券法第五条修改为:“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的行为。” 考虑到我国私募基金已达数千亿元,大大超过公募基金市值,而证券法却未对私募发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陈瑞爱认为应完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规范企业私募融资行为。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陈瑞爱还建议完善公众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公司信息披露;明确无纸化证券权益归属和变动规则,构建健全的证券登记、存(托)管、结算制度体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执法有效性;完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摘自: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