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法国维克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生产的复方磺胺嘧啶混悬液等2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以及磺胺嘧啶、甲氧苄啶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上述产品兽药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2.质量标准
3.说明书和标签
4.磺胺嘧啶、甲氧苄啶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
农业农村部
附件1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附件下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