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项目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内容: |
1.是否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是否具备兽药生产条件 |
审批依据: |
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3.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 |
办事条件: |
1.新建、有效期满换发及改扩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②《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其他书面和电子文档申报资料(按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第五条规定填写提交)
③有效期满换发的,还需提交《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按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第六条规定填写提交)。
2.《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事项的,需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原件。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兽药GMP证书》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原件。 |
办理程序: |
1. 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根据农业部兽药GMP办公室意见办理材料受理。
2. 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农业部兽药GMP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及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结论。
3.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及兽药GMP检查验收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4.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部长批准意见,印发公告、制作《兽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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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0个工作日(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专家评审的,检查验收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6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兽医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