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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信息-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查

时间:2017-05-27 09:34来源:农业部网站 作者:admin 点击:
项目名称: 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查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3.《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
3.《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
办事条件: 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原件)
2.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的还需提供: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复印件)
3.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
①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③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④农业部批准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⑤其他涉及广告样稿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性文件
⑥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4.进口兽药广告还需提供:
①《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②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③农业部批准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④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广告的委托书
⑤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⑥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⑦非中文证明性文件的中文译文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批件办理。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技术审查的,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兽医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2
 


http://www.moa.gov.cn/fwllm/zxbs/xzxk/bszl/syj/syggsc/201103/t20110304_1837278.htm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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